兴违法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处理完结。
何继兴于2012年9月至2022年11月先后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玉林北流市永安路、永丰路证券营业部作业,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吕某媛系何继兴爱人,“吕某媛”证券账户于2009年8月13日开立于国海证券玉林北流市永安路证券营业部。
2012年9月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何继兴运用营业部电脑、自己手机等设备,操作“吕某媛”证券账户生意股票及可转债,买卖金额4,609,836.1元。上述买卖亏本176,748.5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劳动合同、公司状况阐明、证券账户材料、银行账户材料、询问笔录、买卖所盈余计算结果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何继兴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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